辽宁省司法厅:
一、同意成立本溪市律师协会,作为市(区)律师协会的试点单位,望在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
二、因协会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所以本溪市律协的名称以“本溪市律师协会”为宜。
三、本溪市律师协会是本溪市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业务上受本溪市司法局指导。具体的职责、章程、机构设置可参照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与程式办理。
司法部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6-10-04
施行日期:198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辽宁省司法厅:
一、同意成立本溪市律师协会,作为市(区)律师协会的试点单位,望在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
二、因协会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所以本溪市律协的名称以“本溪市律师协会”为宜。
三、本溪市律师协会是本溪市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业务上受本溪市司法局指导。具体的职责、章程、机构设置可参照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与程式办理。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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