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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本溪市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6-10-04

施行日期:198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辽宁省司法厅:

一、同意成立本溪市律师协会,作为市(区)律师协会的试点单位,望在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

二、因协会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所以本溪市律协的名称以“本溪市律师协会”为宜。

三、本溪市律师协会是本溪市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业务上受本溪市司法局指导。具体的职责、章程、机构设置可参照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与程式办理。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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