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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02]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7

施行日期:2002-04-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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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话外,我市区城内的殡葬一律实行火葬,禁止以各种形式土葬或者以罚代批实行土葬。

二、不论以何种形式安葬一般应葬入公共墓地,禁止乱埋滥葬,建坟立碑。现有坟墓必须有计划平毁。

三、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禁止转让和炒买炒卖墓地,禁止乱建坟墓,禁止将国家、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土地、山地、林地出售或赠予个人修坟建墓。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寄存堂只能安葬或寄存本村已故村民骨灰。禁止买卖、出租墓地和骨灰架位。

五、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殡葬陋俗。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节约殡葬用地。有计划地开展骨灰入土植树(不留坟包不立碑)或者撒向大山、大海等活动。

六、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准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埋葬在县(市)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指定的基地。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运送尸体等殡葬服务必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运送尸体必须使用殡葬服务专用车。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尸体。

八、尸体一律存放在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场所,丧事活动一般在殡仪服务场所举行。禁止在单位、医院和居民区内存放尸体或举办丧事活动。

九、禁止在市区内搭设灵棚;禁止在市区搭设灵棚;禁止使用带有迷信色彩的纸扎祭品;禁止用高音喇叭播放哀或进行丧事吹奏;禁止送葬人员披麻戴孝、打灵幡、撒纸钱;禁止送葬车播放哀乐、鸣放鞭炮、围市区绕行;禁止办丧事动用公车;禁止在市区内烧纸。

十、殡葬用品服务单位(店、点)由市民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申请设立者须经县(市)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由殡葬用品服务单位(店、点)统一经营,在指定范围内使用。殡葬用品和各项服务价格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销售花圈、寿衣、纸扎祭品等带有迷信色彩的殡葬用品及棺木,禁止民间丧事中介人为当事人搞迷信活动或提供殡葬用品。

十一、乡(镇)殡葬管理服务站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殡葬管理服务六不准承包给个人。

十二、凡违反本通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居民区办丧事搭灵棚、高灵堂,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予以强制拆除。

(二)未经批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制作、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祭品等迷信用品或棺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制作、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将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强制执行。

(五)在丧事中搞迷信活动,请民间艺人吹奏的,用高间喇叭放哀乐的,送葬车围市区绕行、鸣放鞭炮、撒纸钱的,在街面、路口、广场烧纸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十三、对妨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辱骂、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殡葬服务单位(店、点)服务质量低下,或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取消其殡葬服务资格。

十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葬活动,以及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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