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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政(199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08

施行日期:1998-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时间要求,现就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主要工程是指:凤起路立交桥、城市防洪堤、中河高架路二期、钱江路、绍兴路、站前路、文一路、文二路、教工路、教一路、教三路、教四路、教五路、庆春东路、城站路、艮山东路、江滨路、艮山西路、滨江区中兴路、德胜路及跨铁路立交、文晖路及跨铁路立交、杭三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秋涛路、潮王路、丽水路、建国北路、和睦支路、巨州路、望江路、河坊街、江城路、东新路、石祥路、梅灵路(暂定名(含梅竺隧道)、上塘路高架、中河立交、复兴立交桥、城中立交桥、古新河、贴沙河、西溪河、新开河、沿山河、新塘河、运河截污处理工程等新建、拓宽、延伸、改造工程和城市绿化、河道整治重点工程及城市交通、供水、排污、电力、电信、旅游景区绿化等重点工程。上述工程建设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由各建设单位按《拆迁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计划立项标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由市有关 鞴懿棵偶笆焙朔*,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二、涉及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红线内的私房拆迁,由建设单位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发出征询通知书;其房屋产权所有人在接到征询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由公证机关、公安部门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证据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

三、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拆迁安置,原则上应按《拆迁条例》和经市政府批准的试行办法规定办理。但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性,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如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按照“先搬迁、腾地,后处理”的原则办理。对列入道路、河道整治、绿化等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全部实行易地安置(或按经市政府批准的货币安置办法安置)。

四、凡列入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全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建设。

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被拆迁居民,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临时过渡安置。被拆迁居民安置补偿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所有被拆迁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归属部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安置补偿和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经济补贴,严格按《拆迁条例》执行。

五、对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自行过渡的城镇居民拆迁户,其临时安置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区土管局统一征地,征地价格由市土管局负责测算,报市政府审定。因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用土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一律就地“农转非”,实行开发性安置;因开发性安置劳动力而兴办工业企业的用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兴办其他企业的用地,可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土地批租以后退还一部分资金。供地数量根据劳土比例和用地 灾嗜范,这些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七、对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市、区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市、区土管、房管部门对办理有关征地、拆迁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调解裁决拆迁纠纷等工作,要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对征地、拆迁中的纠纷案件,要在做好协调裁决的同时,及时提请司法部门实行强制拆迁。

计划、规划、土管等部门除加快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划出征地红线,对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发出通知、按规定限期拆除外,还要抓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拆迁所涉及的必须撤扩建项目的立项、定点工作,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租房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拆迁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收缴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对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暂住人口,要在拆迁公告发布一个月内收缴暂住证,清退暂住人口。

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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