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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发[1998]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12-31

施行日期:2004-02-2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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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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