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昌县设立夷陵区的请示》(鄂政文〔2000〕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以原宜昌县的行政区域(不包括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为夷陵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小溪塔镇。
二、将原宜昌县的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划归宜昌市点军区管辖。
夷陵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1)2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1-03-22
施行日期:200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昌县设立夷陵区的请示》(鄂政文〔2000〕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以原宜昌县的行政区域(不包括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为夷陵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小溪塔镇。
二、将原宜昌县的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划归宜昌市点军区管辖。
夷陵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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