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旧房改造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房地字[1993]第5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9-01

施行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建设开发公司:

最近,市政府重新修改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第6号令),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都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目前我市危旧房改建区及成片商业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较大(有的达50多公顷),不同于一般单项建设工程用地,既有包括市政、公益事业等需划拨的土地,也有包括出售公建和商品房甚至高级住宅需要办理出让的建设用地。由于在一幅地块内并存两种土地供应方式,且没有设计方案,给拨地前办理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带来诸多困难。为了既贯彻市政府1993年6号令,同时又不影响旧城区改造的速度,经请示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对危改区和城镇开发区的拨地,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的危旧房改建区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用地,拟全部采取先划拨的方式,一次拨给开发建设单位,待拆迁完成后,在有偿出让的地块开工前,经评估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可根据不同地段和建设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成后尽快按市政府1993年6号令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此项出让预定金收缴入库手续按地价款入库手续办理,在交款单位办理正式出让手续时,可充抵地价款。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发,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标准

地区等级    预定金标准(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十             5
  
  注:地区等级拟参照市政府1993年京政发34号文件关于北京市基准地价的等级执行。

北京市房管局等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