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全作开发房地产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1994-12-26
施行日期:1994-12-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全作开发房地产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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