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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1994-12-26

施行日期:1994-12-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全作开发房地产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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