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自贡市公交公司在票价内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属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1999)3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1
施行日期:199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自贡市公交公司在票价内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属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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