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精壮水泥有限公司在求免征425#废渣水泥增值税的请示》(宣城税发[1999]145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在1999年10?12月份生产销售的425#废渣水泥(废渣掺兑量体积比在30%以上)免征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25
施行日期:2000-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精壮水泥有限公司在求免征425#废渣水泥增值税的请示》(宣城税发[1999]145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在1999年10?12月份生产销售的425#废渣水泥(废渣掺兑量体积比在30%以上)免征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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