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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嘉峪关市、陇南地区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国税函发(2003)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5

施行日期:200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嘉峪关市、陇南地区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场所。

附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嘉峪关市陇南地区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6月1日起,甘肃省嘉峪关市、陇南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防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甘肃省嘉峪关市、陇南地区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五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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