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三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发布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明政[1999]文1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14

施行日期:1999-07-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权经营条件

  第三章 授权经营程序

  第四章 授权经营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章 被授权方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三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 化配置,实现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办法(试行)》和省政府闽政(1999)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政府 投资的国有企业,政府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 授权给政府投资经营的机构统一持有。政府授权的 投资经营机构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企业的产权 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并依 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 权利。

第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所 有者职能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的原则;

(二)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

(三)有利于促进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

(四)有利于提高资本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 资产授权投资经营机构。

第二章 授权经营条件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时,被授权方必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资产净值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二)有较强的资本运营和决策能力,能够承担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不承担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业管 理职能;

(四)被授权方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授权经营程序

第六条 国有资产授权投资经营机构向市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提交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报告及实施方 案。

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拟列入授权经营范围的全资企业、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资产重组,提高资产 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初步规划。

第七条 市国资委组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 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本金,清理债权、债务,剥 离不良资产,最终确定拟授权经营企业名单及国有 资产总额。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查修正后的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 委审定并正式下文批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告及实 施方案。

第四章 授权经营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为三明市 国资委。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 具体工作,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实施方案;

(二)制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 标,对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业绩、保值增 值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三)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监缴授权经营国有资产 产权收益,对国有资产收益有调度权;

(四)审查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对投资效益 进行跟踪监测;

(五)按规定审查国有资产整体产权转让及重大 资产处置事项,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被授权方为经政 府批准成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

被授权方的职责:

(一)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保值增值考 核指标;

(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和报送汇总会计报表;

(四)按照规定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上交 财政;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被授权方依法对全资企业行使下列 权利: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批准全资企业的组 织机构,按照《三明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暂行 办法》任免(聘任或解聘)主要经营管理者,并对 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二)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本金,并组 织进行产权登记;

(三)决定或审查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

(四)决定或审批全资企业的产权出让,并收取 出让净收入;

(五)决定或审批全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 和解散,并负责收缴解散和破产企业应归出资者所 有的剩余财产;

(六)经批准将产权出让净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 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资本再投入;

(七)审查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 担保事项;

(八)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 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九)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授权方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按 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未进行公 司化改造的参股联营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 被授权方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履行 下列义务:

(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

(二)维护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 权;

(三)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开 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四)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及有关信息,帮助企业科技兴业;

(五)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被授权方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被授权方的内部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建立由董事会和经理层组 成的领导体制,不设立股东大会,设立由授权方派出的 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及经理层人选按照《三明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任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奖惩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