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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资产发[1996]3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02

施行日期:1996-12-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决定,结合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自1997年元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对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工作,既是清产核资工作成果的一个标志,也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开始。1992年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国家资本金占用量,…通过清查、界定、重估、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从法律上规范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间经济责任关系。因此,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抓好这一工作。要通过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将全部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统一建档入库,以此作为考核评价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基本依据。同时,要结合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对企业普遍进行一次以国务院192号令为主要内容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教育,以强化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提高企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自觉性。

二、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办企业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分别不同类型企业分步进行。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对尚未完成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核实工作或虽已完成资本金核实但尚未调整帐务的企业,应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和调整1996年度财务决算后,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应在产权界定后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在产权纠纷调处后进行占有产权登记,在此之前,申请暂缓登记。

四、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认真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国有企业主要依据1996年度财务决算填列,同时报送清产核资资本金核实批复,核实资本金后又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表等资料;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查的199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填列;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加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及1996年度财务决算填列;集体企业应当依据产权界定报告和调整后年度的财务决算填列;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依据产权纠纷调整解书或仲裁书和调整后的年度财务决算填列。

五、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一律不进行委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组织进行。

六、199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同时间进行。企业在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同时,应按照国务院第19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逐级汇总分析产权登记有关数据的基础上,按规定认真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于1997年8月31日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七、由于这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且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产权登记内容、形式与以前产权登记办法有很大区别,因此,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主动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明确专人负责,以保证这次工作的圆满完成。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处。

八、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开展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占有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便国家局及时了解工作进度,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于1997年4月?5月,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占有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并于1997年10月召开工作总结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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