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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资企函发(1993)1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8-31

施行日期:1993-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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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分析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按重组方案Ⅱ进行框架设计。即东方电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东方电机厂法人地位仍然保留,并作为法人持有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行使法人股股权。以非经营性资产组建的实业公司为东方电机厂的全资子公司,由东方电机厂直接管理。

二、请你公司帮助东方电机厂按照此框架设计就股份制改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等提出全面方案,使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和东方电机厂、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以明确的产权归属为基础的管理关系,按照股份制试点和企业集团试点的政策、法规推进规范化的工作。

三、东方电机厂股份制试点的其他各项工作,请按规定程序依次进行。应当报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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