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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对中央和省属驻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玉政发(2001)1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02

施行日期:200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中央和省属驻玉溪的单位加大在玉溪的投资,推促进玉溪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中央和省属驻玉溪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驻玉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应用非市县财政资金在玉溪市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驻玉单位。

第三条 考核数据以有关部门审批下达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统计局提供的年度完成数为依据。

第四条 考核办法及奖励。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为基数,当年完成投资额每超基数100万元,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

第五条 特别奖。驻玉单位当年向上级部门争取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额每达到1亿元,除执行上述奖励外再给予特别奖励,奖金20万元,以此类推。

第六条 由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分系统统一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核后,奖金由市政府颁发。获奖单位自主决定奖金用途,用于对项目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或改善本单位职工的生活福利。

第七条 驻玉单位引进省外、国外资金投资,按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第八条 考核时间为当年的12月下旬。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玉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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