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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监督工作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2]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18

施行日期:2002-03-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监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财务总监对公司经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创造条件,国有营运机构研究公司日常重大的经营活动时,必须邀请财务总监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听取和研究财务总监发表的意见。

二、财务总监要严格监督公司投资计划、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核销、资产重组、财务分离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委派机构报告。

三、财务总监每年至少二次向委派机构定期书面报告公司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委派机构应认真研究财务总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督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予以整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对企业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市财政局(国资办)要加强以财务总监工作的领导,重视财务总监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财务总监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促进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规范运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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