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的函”(京民婚字〔1995〕第77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同意市、区县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按每对9元收取工本费。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5)10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31
施行日期:199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的函”(京民婚字〔1995〕第77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同意市、区县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按每对9元收取工本费。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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