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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3〕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0

施行日期:2003-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市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少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不讲主体,不讲程序,不讲依据,存在严重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些问题任其下去,不仅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相悖,而且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也十分有害。为尽快改变这种局面,特就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原有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在改革,与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密切。各地各部门都要从转变机关作风、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全面、准确把握该法的深刻内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积极维护《行政处罚法》赋予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各项权利,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尽快改变目前行政处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要把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绝不能因为程序违法而影响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今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不得隐瞒、护短。

二、严格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企(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也不以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为此,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抓紧清理现有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凡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停止其执法行为。要认真执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所有行政执法机构都要到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执法的,还必须到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委托执法备案手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把行政法主体资格确认关,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审查,凡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取缔,职能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进行调整。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有关审查工作,不得推诿、拒绝。

三、狠抓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

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中,有些执法人员的行政法律知识贫乏,综合素质不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尊重《行政处罚法》赋予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各项权利;有的地方、部门甚至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这些人根本没有接受过任何法律知识培训,更谈不上按法定程序办事。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行政处罚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对此,各地方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把建立依法、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手段,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行政处罚法》等综合法律知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今后,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制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执法工作。要规范执行为,在行政执法时,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法律事务的参谋助手,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好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四、切实强化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都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备案、统计以及申诉、检举制度,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要改革行政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开展经常性的《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并把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或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大力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政府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方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抓紧抓好。要重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制工作专业队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政府法制机构的同志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格履行职责,为《行政处罚法》在我市的深入贯彻实施作出积极的贡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在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函告市政府法制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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