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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管道煤气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6〕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9

施行日期:2006-03-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煤气价格的紧急请示》(攀价商(2006)49号)收悉。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是关系到群众生活的重要商品,其经营具有垄断性,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其销售价格作为政府定价管理,并授权你局具体制定价格。

你局可参照川价电发(2003)32号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运动价格政策促进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和川价发(2006)13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中关于天然气价格的规定执行。

2006年3月29日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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