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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葫政发[2005]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04

施行日期:2005-04-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来源

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按税费改革后的政策由县乡财政安排用于税费改革的资金,以及税费改革后属于村级组织的农业税附加收入。

二、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安排、分配和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市、县级财政负责转移支付制度的确定及资金的安排和分配,县乡财政负责税费改革资金的收支预算安排、执行和决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必须按照省确定的补助级次和具体的补助项目落实到乡村,县乡政府不得截留挪用。

(三)动态管理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支出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各县(市)区根据上年数据调整、核定本年支出。

(四)公开透明原则

优抚补助资金(含村级支出中的困难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发放要在村级进行公示,张榜公布,实行“阳光”发放,做到公正合理,接受群众监督。

(五)个人补助优先拨付原则

在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拨付方面,要优先拨付对个人的补助支出,然后再拨付其他支出。

三、农村税费改革资金使用范围、标准

(一)乡村两级办学支出

范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采暖费、大型修缮费、民办教师工资补助。

标准:公用经费(含采暖费和大型修缮费),初中年生均230元(扣除学杂费收入为130元),小学年生均170元(扣除学杂费收入为110元);民办教师工资补助,每人每月350元。

(二)乡级道路修建支出

范围:乡级道路、乡级道路隧道、乡级道路桥梁的修建支出。

标准:乡级道路为当量道路里程年补助7635元,乡级道路隧道为每米年补助70元,乡级道路桥梁为每米年补助124元。

(三)农村优抚支出

范围和标准:一是农村义务兵家属补助、农村“三属”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补助;二是在乡“三红”人员、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补助;

三是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定期定量补助为每人年120元;四是农村“三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医疗补助为每人年300元;五是乡镇拥军优属活动经费为每个乡镇年5000元。

(四)农村计划生育支出

范围和标准:一是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为年120元;二是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为已婚育龄妇女每人年补助8元;三是计划生育活动经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每人年补助6元;四是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按每村2人核定,每人年补助400元。

(五)村级三项补助支出

范围和标准:一是村干部报酬,村干部人数按大村(村人口为1500人以上)5人、小村(村人口小于1500人)3人核定,每个村干部的报酬不超过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二是村办公经费,小村每村每年6500元(其中:报刊订阅费每年1000元),大村每村每年8000元(其中:报刊订阅费每年1500元);三是集中供养“五保户”为每人每年200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为每人每年1300元;困难户为每人每年270元。

四、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拨付程序

把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分成三部分进行管理:集中支付,直接支付,专户支付。

(一)财政集中支付

乡村两级办学支出: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上年度农村中小学生人数、民办教师人数核定各乡镇乡村两级办学支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村中小学校在县(市)区财政结算中心开设的专户中集中核算,或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村中小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

乡级道路修建支出: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根据当地政府审定后的本年度乡级公路修建的项目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安排乡级公路修建资金支出预算,按工程项目预算、工程进度从财政专户中向项目管理单位专户中拨付资金。

节育补助及并发症补助(含计划生育活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乡财、县管、乡用,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

(二)财政直接支付

计划生育支出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计生部门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确定补助对象,报县(市)区计生局审批;村计生中心户长补助:由村提供名单,报乡计生部门审核,县(市)区计生局审批。

乡村优抚支出中的农村义务兵家属补助、农村三属优待金,农村在乡“三红”、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农村“三属”、在乡“三红”、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补助;村级支出中的村困难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集中供养“五保户”补助: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报乡镇民政办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计生部门审批的名单按补助标准核定各乡镇所属人员补助资金,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给乡镇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专户,补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资金。其中:集中供养“五保户”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供养单位。

(三)财政专户支付

乡村优抚支出中的乡镇拥军优属活动经费;村级支出中的村干部报酬、村管理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上述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税附加收入直接拨付到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户,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五、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资金预算编制制度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不低于省财政确定的配套数额和具体支出项目,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确保配套资金足额落实,不留缺口。县级财政要按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收入范围和来源编制收入预算,按乡级四项事业支出的项目和标准编制乡级四项事业支出预算,按村级组织的收支情况计算和编制对各村的村级补助支出预算,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税改办。

六、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月报、决算编报制度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补助、本级配套的税费改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税改办。县级财政要按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收入及支出使用情况在财政总决算中编报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收支决算,与财政总决算一同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税改办。

七、要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否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的数额配套转移支付资金;是否将农业税按税费改革后的政策要求由县乡财政安排用于税费改革支出;是否按省确定的收支项目、支出标准安排收支预算;是否按照规定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及时足额兑现支出。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政策要求,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要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市财政局将在年终结算时等额扣减财力;情节严重的,按《辽宁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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