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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马政秘[1995]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9-04

施行日期:1995-09-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杀虫、灭鼠(以下简称消杀灭)工作的管理,扎实有效地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杀灭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群防治”的原则,采取标本兼治、综合防治的方法,坚持做到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主管全市消杀灭工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消杀灭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爱卫会应当按照市爱卫会统一部署和安排,搞好辖区内的消杀灭工作。市爱卫办所属的消杀灭研究服务所负责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密度监测以及消杀灭工作的技术指导、考核鉴定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市区内的消杀灭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工程(防空洞、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城市道路的下水道、窨井、公园、花坛、绿岛、草坪、雨山、佳山等公共绿化场所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三)公路沿线由市交通局负责,铁路沿线由铁道部门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工商局负责;

(五)沿江、河堤和乡村农田、山林、河塘沿岸由市农经委负责;

(六)单位内、外环境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地段的消杀灭工作,由所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传染病疫点、疫区内的消杀灭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九)征用土地而未实施建设的由土地征用单位负责。当涂县境内的消杀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消杀灭工作所需经费。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消杀灭费用。

第七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易招引孳生苍蝇的垃圾等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和集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设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一百间房(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

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每间平均不超过3只。

蝇: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无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蛹检出率,单位、住房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蟑螂:单位、住户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

第十一条 消杀灭所需药品器械,由省、市爱卫办认可的单位生产、加工或经营,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消杀灭效果。消杀灭药品器械须经市消杀灭研究服务所检测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销售和生产消杀灭药械,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爱卫办批准的卫生许可证和合格证,在市爱卫办注册后方可在市区内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自行落实消杀灭任务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可委托消杀灭专业服务机构代为进行消杀灭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药物费和劳务费。成立消杀灭专业服务机构需经市爱卫办批准并经工商等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区域性和社会性消杀灭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消杀灭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消杀灭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消杀灭服务档案,并接受市爱卫办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市爱卫会在从事消杀灭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中选拔优秀人员担任消杀灭监督员,并发给监督员证书。消杀灭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消杀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宣传消杀灭知识,指导所管辖区域内各单位、居民开展消杀灭工作;

(三)对“四害”密度调查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有关部门对消杀灭工作的检查评比;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各级消杀灭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

第十五条 对在消杀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爱卫会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爱卫会应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对“四害”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卫生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定,已取得卫生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称号的应取消其称号;情节严重的,市爱卫会应责令其集中整顿、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浮动级工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四害”控制标准的单位或住户,由市爱卫办组织强制消杀灭,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该单位或住户支付。

第十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5年9月4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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