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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合政[2005]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2-23

施行日期:2005-02-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背景与现状分析

  第三章 医疗服务资源配置规划

  第四章 公共卫生服务资源设置规划

  第五章 卫生管理资源配置规划

  第六章 农村卫生资源配置规划

  第七章 规划的实施与评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增进人民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结合我市卫生资源现状及城市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构筑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保障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根本落脚点,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第三条 规划目标。建立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与疾病谱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的预防保健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系,使我市的卫生服务和居民健康达到或超过全国省会城市平均水平,使合肥市成为全省医学中心。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使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体现公平性、可及性、综合性、互补性、均衡性和网络性,提倡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重点发展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强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和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的原则,打破部门分管、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有效地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

第二章 规划背景与现状分析

第五条 城市发展对医疗卫生的质量和布局提出新要求。合肥市是安徽省省会。全市总面积7498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596平方公里。按照城市发展规划,2010年,城市人口将增至300万,地区生产总值将实现千亿元目标。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将逐年大幅度地提高。

第六条 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状亟待调整。

在城乡配置上,卫生资源过多地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城乡每千人口拥有的卫生资源(医院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医疗设备总额)比约为4:1.

在区域配置上,城区医疗机构重叠严重,不同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条块分割,多方办医,难以形成合力。且老城区的医疗资源已经饱和,新城区却十分薄弱,分布不均衡。

在结构配置上,存在着重医疗、轻防保的问题。城市二级以上的大中型医院资源集中,承担了大量基层医院可以较低成本诊治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一些符合大众利益的基本医疗、基层医疗和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工作,发展相对滞后。医疗服务分类补偿机制尚不健全。中医药事业基础仍然薄弱。

第七条 疾病谱的改变,要求卫生服务模式和资源配置结构与之适应。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影响我市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成为居民的主要死因。居民患病率和医疗需求发生变化,市民在享有基本医疗的基础上,正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第八条 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是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卫生工作的根本要求。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但覆盖面和保障质量还有待提高。适合群众需求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广大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卫生安全、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急救、健康促进等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供给质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第九条 改革开放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创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医疗卫生市场将会进一步开放,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逐步加强,给卫生事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第三章 医疗服务资源配置规划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按照保障可及、综合服务、结构完善、布局合理的原则,调控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农村为重点,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适合人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市实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配置。农村实行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乡镇卫生院)、村(村卫生室、站)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配置。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资源配置。

基本思路:在老城区控制增量,调整现量,优化质量;在新城区合理布局,优质配置,逐步到位。

一、充分发挥大型综合医疗机构和骨干专科医院在医疗、教研方面的带头示范作用,服务全省,带动合肥。

二、在新城区(主要指城市开发区和区划调整后划入市区的原农村地区)规划新建若干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新建的综合医院与已有的综合医院间距须大于1500米。一级综合性医院的新建须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规划。

三、组建医院集团。以大型综合医院为龙头,联合其他中、小医院,采取多种形式,组建若干个医院集团,发挥大型综合医院规模优势。

四、适度调整中小型医疗机构的设置布局。市区一级以下综合医院原则上全部向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变。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以及不符合规划要求、服务功能不适应的医疗机构,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科医院资源配置。

基本思路:突出特色,增加数量,健全类别,满足需求。

一、保留和发展现有的专科医院,建设老年康复保健机构、心理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一批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特色专科医院。

二、充分发挥大型综合医院的专科优势,对部分技术优势明显、病人需求量大的特色专科给予重点扶持,创出特色专科品牌。

三、新建的专科医院必须具有一级以上规模,其与综合医院间距应大于800米;同一类型的专科医院间距应大于2000米;不同类型专科医院的布局引导其集群设置。同时在技术、设备、诊疗特色等方面应体现现代医院形象。

四、加强中医建设与发展。以省中医院为龙头,努力促进全市各类中医特色专科医院的建设发展,新办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中医类专科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各县中医院逐步改变以西医为主的状况,鼓励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倡导中西医结合并重发展。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配置。

基本思路:布局合理,覆盖全面,面向群众,面向家庭,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卫生服务。

每个街道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1-2个社区居委会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居民区必须有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通过现有的一级及一级以下或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整体转型建立,也可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多种经济形式举办。2006年底,基本完成覆盖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加强社区全科医生(护士)的培训,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全科医生为骨干的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力争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人次数达到总诊疗人次数的50-60%。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床位资源配置。

配置原则:实行以需求定供给,合理规划调整医院床位布局??通过提高床位使用率与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医院床位的使用效率。

全市每千人口床位数控制在3.5张以内配置,随着城市扩大,医院病床总数将会有所增加。城区每千人口床位数由2003年的6.47张下降控制在5.0张以内,农村每千人口床位数由2002年的1.05张上升至1.6张。全市平均床位使用率保持在80%左右,平均住院天数控制在10天以内。

现有二级以上大中型综合医院床位数原则上保持现有规模,严格控制增量。新建的综合、专科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医院的规划、功能、服务范围核定床位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主要用于慢性病、老年病护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置床位。对3年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80%的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的比例核减床位数。对床位使用率极低或不宜设置病床的机构,取消其床位的配置。

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适量配置特需医疗床位。符合特需医疗服务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医院核定数的20%内配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依其规模和功能定位核定特需医疗床位数。

第十五条 大型医疗设备资源配置。

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医疗机构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应用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合肥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法人组建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服务中心,如影像检查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放射治疗中心等,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广大居民提供服务,实现大型医疗设备和较高水平医学技术的资源共享,提高效率。

第十六条 医疗急救资源配置。

规划目标:构筑全市医疗急救服务网络,提高承担急救任务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实现医疗急救的功能完善和高效覆盖。

建立健全以“120”为中心的全市医疗急救网络,进一步完善“120”医疗急救中心的服务和指导调度功能。充分利用现有大型医院医疗资源,在城区的不同方位建立市医疗急救分站,使城区内医疗急救服务半径缩短到3-5公里,平均反应时间缩短到7-9分钟。

各县分别在县级医院建立县“120”急救站,在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急救点,使医疗急救网络覆盖到每个乡镇。

第四章 公共卫生服务资源设置规划

第十七条 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工作管理体系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所、站)构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预防保健工作服务体系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构成。上述机构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的职能和义务。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

一、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健全疫情信息网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监测检验能力。

二、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预防控制能力。

三、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现市传染病医院扩建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扩)建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可根据需要扩建或择址新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年前,完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规划期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四、实施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在现县区防疫站的基础上,组建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工作。

一、强化公共保健服务职能。妇幼保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健康保健,组织建立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档案,指导、监管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建设。设置1所省级妇幼保健所,1所市级妇幼保健中心。各县区设置妇幼保健站(所),承担所辖区妇女儿童健康保健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增强基层保健服务功能,将妇保、儿保门诊等基本保健服务工作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三、实施终生保健服务。做好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和未成年儿童的保健以及女性围婚期、产前、产后、更年期保健等。巩固爱婴医院质量,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提高保健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成立市、县区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为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综合监督执法,尤其注重加强医疗卫生法规的执法力度,促进卫生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进程。

第五章 卫生管理资源配置规划

第二十一条 深化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卫生体制为目标,不断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履行卫生职责与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结合,破除垄断,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发展环境。

一、实行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转变政府卫生管理职能,加快管办分离步伐,基本完成医疗机构由行业、部门管理,向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的转变。基本完成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化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的转变。

二、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根据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严格实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卫生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行医。

四、引导支持多元化办医,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公平竞争“准入”,支持社会多元化投资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法人依法参加我市各类综合、专科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资与创办,鼓励到新城区、乡村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各种投资方式投资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盘整现有公立医疗机构,推动医疗资源的重组和结构调整;倡导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和服务模式。允许参与多元化办医的社会资金依法转让。合理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各区按辖区总人口每万人口设置1所个体医疗机构进行规划,以出定进。

五、公立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改革。

1、扩大公立医疗机构运营自主权,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卫生技术人员全员聘用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推行医院后勤管理社会化。

2、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探索实施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展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体制改革试点。

3、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在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医疗方面的主导作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为向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卫生科技人力资源配置。

总体要求: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需要的医学人才队伍,形成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卫生人才布局,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水平和知识层次得到整体提高。

一、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数,适当增加护士数,加快对全科医生的培养,注重对博士、硕士等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引进;使医疗机构内医护、卫技、后勤服务人员结构更为合理。

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数。全市医生按每千人口1.6-1.9人、护师(士)按每千人口1.9-2.3人配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医护比1:1.5、床护比1:0.4配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每万人口1名工作人员配置,卫生监督机构按每万人口1名工作人员配置。

三、发挥中国科技大学生命学院、安徽医科大学、安徽中医学院、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医学高等院校对我市人才培养和卫生科技教育的支撑作用。全面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培养、引进、造就一批较高层次的医学人才。

四、严格卫生行业执业资格准入管理。至2008年,二级以上医院90%以上医生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他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生(含乡村医生)须取得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行医资格。卫生技术从业人员日常注册和管理按相关法规执行。医疗卫生单位适时清退和分流无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卫生信息资源配置。2005-2007年,分别建设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网,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服务、卫生监督信息网,全市大、中型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网。建立互联网合肥卫生信息网站。2008年前,实现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网络联通,卫生信息资源网络共享。

第二十四条 卫生经济资源配置。

一、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及卫生经费的增长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政策,规范财政资金的供应范围和方式,对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实行分类补助,向预防保健和基层卫生服务倾斜。重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妇女儿童保健、卫生监督执法等公共卫生费用;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适量调整对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和基本建设投资。建立面向社会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广大居民提供价廉质优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营利性医疗机构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按章纳税。

三、改革卫生经济投融资体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多元化投资办医,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卫生资金,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六章 农村卫生资源配置规划

第二十五条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一、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县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乡镇卫生院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卫生服务。

二、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体系。县医院是全县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是辖区及周边乡镇的医疗服务中心,村卫生站(室)、个体行医和其他各类农村医疗机构共同构建全市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卫生机构配置和布局。

各乡镇由政府举办1所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可进行资产重组或改制为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1-3个行政村设置1所卫生室(站),可以个体医生联办、社会资金投入等多种形式举办,承担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地域范围较大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1所个体医疗机构。每县个体医疗机构配置数量控制在150所以内。

各县可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新建1所二级以上的大型民营综合医院,并根据本县实际,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乡镇所在地设置一定数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农村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政府卫生投入的重点向农村倾斜,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2005-2008年,市、县两级财政重点加大对中心卫生院的经费投入,全面提高其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一帮一”活动,落实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市农村逐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建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广大农民享受到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至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业素质较高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加强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准入管理,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调整,2008年,8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县、乡两级医疗机构30%的医生达到本科文化程度,乡镇卫生院医生、护士及乡村医生全部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章 规划的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条 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计委、财政、规划、卫生等部门参加,全面负责规划的实施等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市区域内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凡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其医疗卫生资源的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划。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本规划的指导下编制。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划,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市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规划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规划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循序渐进。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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