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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民优字(1995)2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8-23

施行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现将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2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7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40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人员的护理费也按此标准进行调整。

新标准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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