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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六政[200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2

施行日期:2004-03-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财政预算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组成。按有关规定,实行部门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的编制,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本级编制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年度的所有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同时积极推行其他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按下列办法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按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预算根据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按具体项目进行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在编制项目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

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大型综合性会议,实行政府采购,其会议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推行预算论证制度,本级预算在提交人大审批前,应就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送交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预算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七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将预算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组织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资金。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违规减税、免税和退税等造成财政减收的规定;非经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在文件中出台增加财政支出、影响财政平衡的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津贴、补贴项目。

第十一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必须动用预备费的,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市直部门、单位有关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必须给予追加的,依照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出国及国内招商、考察等活动经费,市财政只负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副厅级以上)的有关开支,其他随从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预算年度一般不予办理采购;确需采购的,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省财政补助我市扶贫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社会救济等专项资金和重大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且需要市财政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共同研究。

第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追加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呈报市长审批;

(三)20万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经批准的各项预算追加,由财政部门对单位下达专项支出追加指标单,单位持专项支出追加指标单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 预算追加事项,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如因特殊急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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