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决定从2008年1月份起,今年低保标准调整前,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延长发放临时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
具体发放办法等有关事项,仍按照沪民救发(2007)9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08〕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7
施行日期:2008-03-17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决定从2008年1月份起,今年低保标准调整前,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延长发放临时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
具体发放办法等有关事项,仍按照沪民救发(2007)9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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