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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共邯郸市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04

施行日期:200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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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的发展环境,加速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把开发区建成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先导区、高新技术的孵化区、产业升级的聚集区,经研究决定,对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封闭式”管理。

一、管理权限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内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管理权限。

1、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邯郸市产业发展方向,负责进区项目筛选、审查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

2、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实施规划和建设。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开发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基建防空工程的审核、监管、验收工作。

3、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垄断开发区土地一级市场,放开和搞活土地二级市场。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开发区内建设用地,包括规划区和托管区 内的土地征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划拨、抵押、登记、核发土地证、日常地籍管理和土地批租以及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4、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拆迁及物业管理,核发《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物业资质证书。

5、开发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审批及消防事故的处理。

6、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负责各类进区企业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7、建立“税外无费区”。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评比、考核、检查、达标、收费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开发区领导批准。

8、市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包括土地、规划、市容、市政、环卫、绿化、环保、防震减灾、人防、劳动保障等。

9、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开发区机制创新和人事改革工作,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内,享有职能部门设置权、人事调配权、中层干部任免权和工资审批权。负责审批和办理开发区内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

二、政策扶持

10、开发区实行“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不实行上下对口,市直部门不在开发区新设分支机构。开发区各职能部门接受市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11、从2003年起,市财政将开发区上缴税收内中央及省返还部分、上缴市财政部分、“四税”增量省、市集中部分,每年全部返还开发区财政。

12、开发区土地出让金的收入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留在开发区,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13、开发区管委会代市政府收取涉及项目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费用,全部留在开发区,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建设,并接受市政府的统一调配。

14、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每年以不低于40%的比例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开发区,用于扶持开发区孵化器建设和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15、在开发区现行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对进入开发区建设施工的企业的建筑营业税,由开发区税务部门全额征收。

16、市环保、文物、地震等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开发区总体规划之前,先行对拟选择的区域进行勘探、评估和评价,作为开发区选址的依据。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总体勘探和评价意见对进区项目和企业进行选择和审批,并负责验收。

17、本决定由邯郸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8、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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