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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中共大同市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06

施行日期:2000-12-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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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全省反腐败、抓源头、促发展太原现场会的部署,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借鉴省委赴浙江考察的经验,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全面发展。

总体目标:通过实施本意见,基本完成市政府各委、局、办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事后监管力度,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二)对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确实需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和法定审批事项,要依法审批,改革审批办法,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三)加强对审批的后续监管,将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转向依法监管。

(四)坚持既要坚决、积极又要稳妥、慎重的原则,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成熟一批,改革一批。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对我市现有审批项目按以下四种形式进行改革:

(一)取消的事项1.对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监管的事项,必须取消审批。

2.对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取消审批并改为其他改革形式的均应按法定程序分别报请原立法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同意后,取消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三定”方案中确定的审批事项,如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审批的,应取消审批。

4.对国家明确要求审批,我市又必须审批的事项,凡超出国家规定的自行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和自行扩大审批权限部分,应予取消。

5.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予取消;确需进行必要管理的,经市政府重新审定后,可采取其他改革形式。

6.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如招标、拍卖等方式,合理地分配指标或安排营利性项目的,应当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来安排解决。

7.对国家和省既要求地方政府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应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分配。

8.《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或属于企业行为的,应还权于企业,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而要加强服务,依法监督。

9.属于中介组织职能范围和可以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应交给中介组织管理,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而应加强行业规划,依法监督协调。

(二)核准的事项1.对国家和省只要求地方政府审批而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可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2.对国家和省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资质的认定,或实行年补、年检、验收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承认其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或认定其合格。

3.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严格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三)备案的事项对国家和省只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备案制。

(四)保留的事项一是对保留审批的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

1.规定内容,明确条件。对每一项审批都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公开审批指标及额度,界定审批范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具体的审批技术规范,尽量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对审批环节多、审批手续复杂的,要依法进行清理;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审批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的,由市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在审批部门内部,应由有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批,不能重复审批、多头审批。

3.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必须科学、严格地规定审批时限,若国家、省已规定审批时限,我市的审批时限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条件的时间内未予审批的,视同批准同意。

4.规范审批程序,每项审批必须制定科学具体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审批部门内部要规范审批程序,有条件的要大力推行“窗口服务”制度;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应首先精简审批部门并实行联合办公,再逐步创造条件实行“一门式”、“一条龙”、“一栋楼”等集中审批方式。

5.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一口收费,涉及收费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都要公布收费标准。实行集中审批的,由一个窗口收费;由单个部门审批的,到财政一个窗口缴费。

6.凡属取消审批项目,其相应收费项目同时取消。

二是对保留审批项目必须改进审批制度办法,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实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他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额度、指标等,均应事先公告,相关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

2.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对物价、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强化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验收、评审和许可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建立内部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部门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5.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市监委和各审批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和人大定期检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的监督,明确规定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并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审批失误等情况要依法处理。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责任。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是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并对全社会公布。

2.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3.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在部门内部,要减少审批人员,加大监督力度,按照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的原则,对职能、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监管人员应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岗位交流,并实行监管责任制。

5.对核准事件,应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不得擅自将核准变成审批。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11月10日~12月31日)。召开会议,出台《大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安排部署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有关知识、外地经验和我市工作的进展等进行舆论宣传和社会动员。使全社会都明确该项改革是市政府的一把手工程,是全市改革工作中的重心。

市直各委局办,各驻同机关、事业单位都在调查摸底范围之内,凡开展调查摸底的单位,对本单位审批的项目、内容、依据进行逐一调查摸底,不遮不掩,并于12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同原审批事项自行废止。

第二阶段:改革完善,建章立制(1月1日~1月31日)。市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事业单位同时分别按照本试行办法,对现行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分析。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核实,确定各部门(单位)对每项审批制度的改革初步意见,涉及省以上部门批准的审批项目,必须上报上级对口部门核准。涉及省市人大立法批准审批项目需按有关法律程序申请变更。经征求企业、专家、单位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公布与实施的衔接时间为一个月)。自2月1日起分批向社会公布。凡属保留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试行办法规范审批制度,并加强对审批行为和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1年2月以后)。市政府按照由市政府、市人大、省政府、省人大、国务院、全国人大审批的顺序分批公布审批改革项目。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部分考虑不够周密的改革事项做进一步衔接和协调。市政府计划在第一季度筹办成投资项目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工商审批三个大厅。其他部门均应建立本系统内统一的审批窗口。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各部门(单位)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各部门抽调部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取消、保留审批事项进行界定把关。大同市成立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市政府楼321房间,联系电话:5189091.

中共大同市委 大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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