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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环函(2005)9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3-31

施行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的请示>的报告》(鲁环〔2005〕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突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区域特色,强调对生态景观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在强化用卤保卤、做好卤水的保护性开发的同时,逐步完善园区内的生态产业结构,推进示范园区和更大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你局应商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园区建设。

四、请按照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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