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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中共徐州市委

发文字号:徐委发[2005]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6

施行日期:2005-08-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加快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和推进开发区建设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为开发区成功引荐市外、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下同)项目投资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开发区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引荐除外。

第二条奖励范围

成功引进市外、境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以现代物流业为主的生产服务业项目,以及开发区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国有企业重组和市内企业搬迁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一般性工业生产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0‰的标准奖励; 对引进境外和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5‰的标准奖励。

(二)对引进生产服务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2‰的标准奖励。

(三)对引进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标准奖励。

(四)对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世界500强企业等对开发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奖励认定

(一)在项目建成后,引荐人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提供引荐人身份证明、投资人和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入认定报告等材料。

(二)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投资人对引荐人的奖励申领资格和条件进行认定,制定奖励兑付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

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奖励管理

(一)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二)对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自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开发区在两个月内予以确认;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报批兑付奖励。

(四)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五)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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