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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09-26

施行日期:200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7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该《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其清算事宜仍按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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