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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1-03-09

施行日期:202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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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健康发展,提升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拍卖程序规范、有序运行,结合成都法院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辖区各区(市)县法院依照本办法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市)县法院应定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报送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及拍卖辅助机构评分总表等电子台账,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拍机构)是指入围成都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机构。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辅拍机构工作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的租赁及实际占有情况。辅拍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辅拍机构应当核实占有人的身份,调取占有依据(内容包括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给付情况)。占有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辅拍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二)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的物理现状、质量瑕疵。辅拍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位置结构,包括是否与登记载明位置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是否变更)、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包括欠缴物管费、水电费及房屋受损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测绘、拍照、摄像,同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三)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所涉税费情况。辅拍机构负责向税务机关函询拍卖财产的欠缴税费、交易税费情况,收集同地段房屋交易价格等信息,并调取相关依据。相关人员或部门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辅拍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四)受法院委托张贴封条、公告等。辅拍机构应当对张贴过程进行拍摄取证,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五)受法院委托或根据标的物处置的需要,制作拍卖财产挂网宣传的文字说明、拍卖标的物照片或VR视频等资料;
(六)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经辅拍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七)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辅拍机构应当对宣传推介的音视频、录音等证据予以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八)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辅拍机构应当对接受咨询、宣传法律、辅导竞拍、引领看样的音视频、录音等证据予以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九)就拍卖事项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优先购买权人,通知送达应当留痕并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十)协助法院办理拍卖成交后相关事宜,包括提醒买受人尾款缴纳时间及注意事项,对到期未缴纳尾款的买受人应当在到期之日通知案件承办法官,通知买受人签署并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法官送达拍卖成交裁定等,完成财产交付,协助买受人办理退税事宜等;
(十一)协助法院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事务;
(十二)法院安排的其它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辅拍机构调查完成本条第(一)至(五)项工作后均应形成单项工作报告,经辅拍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执行法官审核,执行法官审核签字确认后由辅拍机构负责扫描入执行案件卷宗。

第五条 约谈当事人,决定暂缓或中止拍卖,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决定是否腾退,选择上拍平台,是否同意延期缴纳拍卖尾款,制作确认成交裁定、分配方案等应当由法官履行的职责,不得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办理;不得以辅拍机构人员现场调查代替法院查看现场。

第六条 现场绘图、照相、摄像的基本要求。
(一)现场绘图(示意图)。1.标明申请人名称,时间、地点;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3.文字说明简明、准确;4.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5.绘图应注明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二)现场照相、摄像。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4.现场照片需有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一个案件一次委托”为原则。执行案件受理后,确定该案需要进行拍卖工作的,委托法院应当在成都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随机抽选具体辅拍机构。

第八条 辅拍机构受法院委托开展辅拍工作,委托法院应当向辅拍机构发出《辅拍工作委托书》。辅拍机构领取《辅拍工作委托书》后,立即将案号登记至辅拍案件总表,将《辅拍工作委托书》扫描录入法院系统,根据工作进度完成相应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录入。辅拍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主动与执行法官进行联系,全面掌握拟处置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并制定工作计划。自领取《辅拍工作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辅拍机构应当与执行法官主动沟通至少三次,及时协助执行法官启动查封评估拍卖程序。辅拍机构应当在委托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网拍辅助工作,并出具《网络拍卖辅助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辅拍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不能完成辅助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执行法官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第九条 执行法官以派工单的形式委托辅拍机构开展具体工作,辅拍机构按照派工单的要求完成。执行法官负责审核验收并签字确认所分派任务的完成结果,辅拍机构负责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扫描入法院系统并整理归档。辅助机构凭录入的相应派工单向委托法院辅拍机构管理人员报结单项工作。
(一)网络询价派工单。辅拍机构领取《网络询价派工单》后应当立即开展对拍卖标的的调查工作。向执行法官和当事人了解拍卖标的情况,获取拍卖标的的档案信息,联系当事人和标的物所在小区的物管确定实勘时间,协调执行法官、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当事人一同前往标的物现场进行调查,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标的物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税费、租赁等情况的调查,张贴封条公告等。辅拍机构应当在实勘工作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调查信息,完成节点事项并提交网络询价,系统反馈询价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传统评估派工单。辅拍机构领取《传统评估派工单》后,立即通知评估机构领取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评估标的的名称、位置、数量、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内容。如果执行系统自动生成的委托书无法修改的,应当另行制作一份委托书。辅拍机构应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协调承办法官、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同时进场完成拍卖标的的调查、勘验工作。此项工作如已在《网络询价派工单》中完成,则不重复进行。辅拍机构应及时催促评估机构按期完成评估工作,收取评估机构提交的资料,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评估进展及遇到的问题,保障评估机构与执行法官之间沟通顺畅。评估报告作出后,辅拍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交执行法官并送达当事人。
(三)拍卖派工单。辅拍机构领取《拍卖派工单》后,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向执行承办法官联系确定挂拍网站、拍卖时间、保留价等要求,对能证明拍卖标的权属及现状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核对,如有疑问的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提出。
2.草拟《拍卖公告》,送执行法官及处(局)负责人审签后1日内完成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后台数据录入、挂网截图。辅拍机构应当在挂网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处置财产所有权人的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等,拍卖公告挂网等相关事宜,登记、接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并移送执行法官,根据承办法官要求或视情况制作发布拍卖财产的宣传资料。
3.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做好登记,如实描述处置财产状况;对需要清理后处置的财产,应当及时报告承办法官并按其指示完成相应工作;引领意向竞买人实地查看处置财产;成交后核实价款交纳情况,根据承办法官指示办理财产交付。
4.密切关注财产挂网拍卖后出现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情况,及时向承办法官报告。
5.以视频、照片、截屏、录音、笔录、报告等方式将司法辅助工作过程固定并存档。
6.其他执行法院安排的工作。
网拍结束后,辅拍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官反馈网拍情况。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接执行法官通知后24小时内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接执行法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恢复拍卖。

第四章 工作评价

第十条 采取法官、网拍平台和执行局综合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半年由执行局综合处牵头开展一次阶段性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由执行局综合处负责公示。考评总分由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评价、网络平台评价、综合处评价分值绝对累加得出。

第十一条 工作评价实行“一案一评价”,具体结合本次委托工作完成办理质量、办理时效情况赋分,评价满分10分,其中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评分占60%、网络平台评分占20%、综合处评分占20%。评分工作由执行局综合处负责汇总。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每案得分之和即该机构总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公示。对于阶段性考评排名在后20%的辅助机构,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3个月内不再委托案件。3个月期满恢复委托案件后,在下一次阶段性考评排名仍然靠后的辅助机构,报备本院督察室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将其从名单库中移除。

第十三条 排名前五的机构,人民法院在委托承担重大标的(评估价人民币1亿元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标的)及外地法院委托的辅助工作时可直接从前五名中摇号确定。

第十四条 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委托。责令整改期内仍未达整改效果的,取消其承担辅助工作的资格。
(一)阶段性考评排名在后20%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
(三)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的;
(四)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五)不充分披露被拍卖财产信息,诱导意向竞买人购买调查服务的;
(六)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七)向竞买人就委托协议范围内工作收取费用的;
(八)不服从人民法院监督、管理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诱导竞买人购买代缴税费、代办贷款、代办过户等居间服务的;
(十)工作重大失误,导致拍卖被撤销的。

第十五条 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辅助工作的资格:
(一)连续两次阶段性考评排名在后20%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等;
(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人员在受托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和意向竞买人财物或吃请的;
(五)其他应当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除名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本院建立的司法辅助拍卖机构名单库。
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行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进入本院建立的司法辅助拍卖机构名单库。

第十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供的勘验资料,包括文字资料、视频、照片等,出现错误造成执行法院、竞买人、买受人或其他主体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受咨询,引领看样过程中向竞买人提供虚假,重大遗漏或者过期信息,执行法院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委托;为此给执行法院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后,应当逐案形成网拍辅助服务工作报告,载明受托工作完成情况和费用核算金额,经机构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报执行局综合处复核。

第十九条 辅助机构必须对辅助服务的全过程资料留存建档,建立完备的档案保存制度。执行局综合处将结合阶段性考评组织随机抽检。过程资料保存不完备的,一案计扣2分。

第二十条 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的,按不高于以下标准确定辅助机构服务费用:
(一)拍卖不动产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超过成交价的8‰,按照省法院规定的拍卖不动产所在地分三类区域分别实行阶梯计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每两年发布或者调整一次服务费用标准;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在50元至1000元之间确定,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
(三)其他财产参照动产确定辅助机构服务费用。
单宗不动产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单宗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单个案件支付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
拍卖财产需要委托仓储、保管、运输等辅助事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其他社会专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专业服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对费用收取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二十一条 辅助机构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应当在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网络司法拍卖或者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或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网络司法拍卖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参照驻地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报销标准,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支付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
网络司法拍卖或者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不收取辅助工作服务费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收取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的,不得收取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法院和本院出台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和本院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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