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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7年第1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7-09-01

施行日期:2017-09-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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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园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园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立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协助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履职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产业园管理局的工作。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事项,需要在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实施的,由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履职区域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方面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要求,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和年度土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

(三)负责开发建设工作,制订建设及投资计划,承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的概算、预算及决算工作,组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产业发展职责:

(一)负责产业链设计、产业集群推进及其相关研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产业发展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参与相关政策起草工作;

(三)负责拟订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项目招商工作,推进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引导重点产业发展。

第十条 产业园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企业提供项目立项、用地报批、规划选址、环评及施工许可等事务的代办服务;

(二)指导企业开展筹建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推进项目建设;

(三)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具有国际水平及符合各区块特质的公共服务;

(四)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履职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在履职区域内,创新开发运营模式,推进产城融合土地开发,建立穗港澳产业发展联动机制。

产业园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项目投资等业务。产业园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产业园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开发建设需要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第十五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职责清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职责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

产业园管理局确需履行本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当由管委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治理模式

第十六条 设立产业园管理局决策委员会,行使产业园管理局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决策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单数,不超过9人。

决策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管委会领导担任。决策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可以由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产业园管理局局长,以及品德操守良好且在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外部委员担任。具体组成人员由南沙区人民政府确定。

决策委员会可以设立发展规划、财务管理、人事薪酬、监察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产业园管理局章程;

(二)制定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产业园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

(四)提名产业园管理局局长人选;

(五)审核产业园管理局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报告草案;

(六)审核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年金标准、岗位设置方案,并报管委会批准;

(七)决定产业园管理局人员招用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方案;

(八)制定、修改产业园管理局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产业园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并报管委会;

(十)对管理层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监督;

(十一)应当由决策委员会决定、审议、监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决策委员会议事采取会议形式,集体作出决定。

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

决策委员会2/3以上委员出席的,决策委员会会议方可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经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时,主席和其他委员的权利平等。

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产业园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是产业园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

产业园管理局设局长1人,由决策委员会提名,管委会任命。局长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产业园管理局副局长由局长提名,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聘。局长与副局长共同组成管理层。

产业园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法律顾问,协助局长处理专业性工作。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法律顾问由产业园管理局聘任。

第二十条 管理层负责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负责产业园管理局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组织实施产业园管理局章程;

(二)拟订、组织实施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拟订、组织实施产业园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

(四)编制产业园管理局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报告草案,组织实施预算,管理产业园管理局财务、资产;

(五)拟订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年金标准、岗位设置方案;

(六)拟订产业园管理局人员招用计划,聘任和考核产业园管理局其他工作人员;

(七)拟订产业园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方案;

(八)拟订产业园管理局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产业园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十)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日常事务;

(十一)组织实施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组织实施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管理局设立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企业家为委员。产业园管理局开发、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意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管理局资金来源实行财政拨款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产业园管理局享有独立的财政管理权,其年度财务预算经管委会审定后纳入广州南沙区财政年度预算,报南沙区人大审议批准后,由产业园管理局组织实施。

产业园管理局在法定权限内,可以探索通过土地利用及公共服务产品市场化运营获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向产业园管理局拨付资金,并对产业园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

对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应当参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管理局实行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产业园管理局交流任职,在产业园管理局领取个人薪酬的,不再保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身份,具体交流任职方式和过渡衔接由管委会另行规定。

产业园管理局享有用人自主权,在管委会批准的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岗位设置范围内,制定人员招用计划,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用人制度、薪酬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依法与聘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授薪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年金管理制度,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产业园管理局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由管委会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产业园管理局当期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市场薪酬水平;

(三)国内同性质功能区人员配备、薪酬分配情况;

(四)其他对人员配备、薪酬分配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产业园管理局依据前款规定,按照履职绩效情况和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工作人员具体薪酬。

第三十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以工作目标和结果为导向,按照奖惩结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范围内,建立绩效考核、薪酬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 监督机制和问责免责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能负责对产业园管理局绩效、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分配、岗位设置、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情况实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建立精干高效、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风险防控、审计和廉洁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产业园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产业园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产业园管理局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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