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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规:未办工伤保险也可请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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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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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正式公布,该文件对仲裁程序与实体法律适用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从10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黄鹏飞介绍,根据新规定,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该标准还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或对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确有过错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予支持。

此外,该标准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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