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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5-12-04

施行日期:2016-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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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2016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有关规定,为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释义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锡市户籍职工,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时点前六个月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 并且自申请贷款时点前两年不欠缴(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本市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能提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材料

1、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2、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资料。

四、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确定,并且同时符合我市最低首付款及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

符合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前款规定的缴存余额的倍数放宽至20倍。

五、公积金异地贷款申办程序

1、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网点咨询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等。

2、开具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3、受理核查。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需要核查的,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4、审批贷款。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5、返还回执。公积金异地贷款发放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应通知借款人前往指定窗口签收缴存证明回执,由借款人提交至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

六、公积金异地贷款贷后管理

借款人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记录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请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暂停办理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对出具虚假证明等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我市出具缴存证明申办程序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申办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出具证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根据职工申请,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返回回执。职工到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完结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证明回执提交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应分支机构。

(二)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认定

我市发放的公积金异地贷款及根据我市提供的缴存证明至异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回执证明未予贷款的,均计入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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