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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12-22

施行日期:2016-0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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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一、贷款办理的流程和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 → 风险审查与信用评估 → 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答复(异地贷款七个工作日内) → 中心通知贷款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住房抵押、权证等手续 → 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 受托银行操作公积金系统录入各流程的相关信息 → 放贷后受托银行将相关信息即时发送至中心系统并把中心所需材料送达公积金中心

(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在本省范围内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

2.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个人自住住房,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4.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配偶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7.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妥“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等三证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8.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

9.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收入证明;

(4)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

(5)《商品房购销合同》;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收入证明;

(4)房屋转让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

(6)《土地使用证》;

(7)《契证》;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须提供的资料:

(1)规划、土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证》;

(4)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5)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未婚人员须出具单身承诺书;

(2)离婚后未再婚,须提供离婚证明,并出具单身承诺书;购房在离婚前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

(3)丧偶后未再婚,须出具单身承诺书;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的时间在丧偶之前的,还须提供产权公证书;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纸)。

6.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贷款还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

(2)近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及账户余额明细,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份提供明细。

(四)贷款额度确定

1.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控制在10-15倍之间,各分中心在10-15倍范围内各自确定一个倍数,报市中心批准后执行。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的60%。

3.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

4.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8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5.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6.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7.不同方式计算的贷款额按就低原则确定最终准贷额。

8.实行保底贷款政策,全市保底贷款额度设定不得低于10万元。其中,市区(含柯桥区、上虞区)保底额度按15万元执行。

(五)贷款抵押与担保

1.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建)房地产作为抵押,农村建房(集体土地)的可用其它出让土地性质的住房作为抵押。

2.办理期房贷款的,在产权证办理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3.中心认为贷款申请人因资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贷款申请人申请,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它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自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

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年限与已使用的土地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按照实际贷款记录为依据。

3.贷款逾期,按照央行规定计算罚息。

(八)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九)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每周年可申请一次部分还贷。

(十)贷款结清管理

1.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须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贷款结清证明原件;

(3)还贷凭证原件(如复印件须由银行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

其中,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由贷款申请人向贷款银行领取两份(原件一式两份,非复印件),填写完毕后由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中心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2.中心核实无误后,准予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3.贷款申请人完成结清手续后,从中心领取他项权证,并在“他项权证归还登记表”上签字。

4.对于尚无他项权证的商品房贷款,贷款申请人在结清后领取预抵押凭证,并在“预抵押凭证归还登记表”上签字。

二、开发楼盘管理

(一)开发楼盘备案操作流程

房开公司向中心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 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回执 →中心派专人现场勘察,记录踏勘结果 →中心与房开公司、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合同 →经中心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开发楼盘备案须提供资料

新开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开企业须持以下资料来中心办理备案申请:

1.开发商楼盘备案申请表;

2.开发楼盘的概况;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4.开发企业同意为购房者提供担保的决议原件;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品房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楼盘预售清单及总体平面图;

9.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10.申请备案楼盘结顶的照片。

(三)申请资料审核及现场踏勘

中心信贷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对申请楼盘进行现场踏勘、拍照、记录踏勘结果并提出意见。

(四)签订合作协议

信贷部门完成初审,审核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中心领导审批,待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开公司、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完成楼盘备案存档。只有备案的楼盘方能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五)强化楼盘审批和监管

1.严格楼盘备案审查,贷款楼盘资料齐全并结顶后一般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经信贷部门审核认为风险隐患较大的楼盘在经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可暂缓签约。

2.加强签约后楼盘的跟踪监管,因开发商原因,备案楼盘出现建设风险的,由信贷部门提请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可暂停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受托银行管理

(一)银行业务管理

定期召开承办银行业务工作会议,强化彼此的工作协调和处理机制,对承办银行贷款管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实行委托贷款实时监管模式,努力缩短放贷周期,通过与银行联网做到对业务和资金的实时监控。

(二)银行资料移交管理

1.完整性。资料须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放贷凭证(以上为放贷期初提供资料)、贷款结清凭证(期后提供资料)等。

2.规范性。凡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经签字的“与原件相符章”,若页数较多可加盖骑缝章。印章须加盖在有文字或图片的有效位置。

3.及时性。原则上要求当月发放或结清的贷款资料于次月整理完毕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中贷款结清凭证为已还清贷款资料,原则上也要求一月一移交)。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应即时填报到中心系统上。

四、其他规定

1.各分中心与新的受托银行合作,须报市中心审核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2.各分中心需调整最高贷款限额,须报市中心审核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3.各分中心每月产生的各类业务报表,须报市中心汇总。

4.各分中心工作人员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须报市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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