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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江门市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7

施行日期:2004-06-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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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镇级经济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全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镇级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1、加快镇级经济发展是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的重要基础。镇级经济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统筹城乡发展和巩固基层政权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层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市镇级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1999年实施“强镇富民”战略以来,全市镇级经济实现了较快增长,但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镇级经济总体实力还比较薄弱。强市之基在于强镇。发展和壮大镇级经济,是我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确保全市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努力实现我市镇级经济发展的新跨越。

2、明确加快发展镇级经济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市场导向、富民强市、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原则;围绕壮大经济规模、增加财政收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以工业化为龙头,以城镇化为载体,以农业产业化为依托,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以发展民营经济、培育特色经济和壮大园区经济为重要途径,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努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繁荣,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二、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

??综合实力全面增强。到2010年(下同),镇级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以上。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在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二三产业比重有较大提高,除边远镇,各市、区的镇级非农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80%以上,中心镇、城区镇和城郊镇提高到90%以上。

??财政收入显著增加。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5%,全市基本实现镇级财政自给,有20个以上的镇财税总收入超亿元。

??城镇化进程加快。各市按常住人口计算,城镇化水平达到60%以上,全市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生活就业约50万人。

??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0元,年均增长5%以上,镇、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民用燃气普及率达到90%,各市每万人医院床位数不低于25,基本建立农村医疗、养老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全市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农户减少到1万户以下,2008年基本实现脱贫。生活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镇域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下,镇区绿化覆盖率40%以上,镇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达标处置率分别达到50%和6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逐步形成适宜创业和人居的发展环境。

??各项事业全面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实现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事业全面进步,镇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以工业化为龙头,全面增强镇级经济实力

1、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大力培育镇级优势产业。各镇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镇级经济的重中之重。要立足当地资源和比较优势,抢抓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加速的机遇,确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产业发展方向,选准和抓好特色支柱产业和配套产业,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集群。各镇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设立专责机构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对引进的项目实行责任到人,全程服务。不断改善和优化体制、信用和服务环境,公开和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亲商、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工业园区是镇级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要把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发展规划,依托城市、中心镇和交通干线进行布局,加大园区整合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切实加强道路、供电、供水、防洪、排涝、通信、环保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工业园区的发展水平。新增和搬迁工业项目必须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同类产业及相关配套产品集聚发展,着力提高园区经济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益。

3、构筑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格局。各级要全面贯彻《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各市、区、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突出重点,适当加大对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业、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扶贫等类型民营企业的优惠扶持力度。积极开拓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领域,大力发展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农村服务业,有条件的镇要积极发展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特色服务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镇区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

四、发展和壮大农业产业化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1、积极推进“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大力推行龙头企业以合同、订单、技术服务等形式带动农户,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业开发。重点龙头企业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其土地租金或出让金可以实行减、缓、免扶持。对于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的,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并在租金上给予优惠。进一步落实各级财政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以及从龙头企业入本级库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的政策,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扶持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等,可给予财政补助。鼓励和扶持各类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生产经营为纽带、自愿联合组建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和专业服务,开展农户联保贷款,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2、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推进特色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规划指导,调整种养结构,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特色农业。加强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大宗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品种,培育地方特色品种,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打造地方驰名农产品品牌,促进优势主导产品的形成。积极推广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3、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大力培育和发展农副产品营销企业和营销队伍,支持和鼓励发展群众性自愿组织的各类股份合作制营销企业,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产品流通的服务职能,围绕特色农业的发展,合理布局,搞好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对入场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三年内减免租金,并对各项管理收费给予优惠。加快农产品信息化服务建设,积极推动农产品网上交易。坚决打破市场的地区分割和封锁,积极开辟快捷的鲜活农副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五、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以规划为龙头指导镇级和镇区发展建设。各市要加强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镇村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制定或修编。城乡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进行,并突出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强制性控制内容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各市要按照区域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继续推进镇、村撤并工作,对人口规模和面积过小的行政村,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合并,争取明年完成邻近城市和镇区的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2、加强镇级基础设施建设。以多元化投资体制和经营城镇的理念,进一步推进以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水利、污染治理和防灾减灾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尽快全面实现县级市到镇通三级以上公路,逐步实现镇到行政村道路路面硬底化,形成较为完善的县镇公路网。对新建的镇通往村公路符合四级及以上标准的,由市交通、公路部门每公里补助3万元,其中革命老区每公里补助5万元。加强镇域水库、堤围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农村水利体系。

3、加快中心镇建设。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加强中心镇的规划管理,提高建设水平、文化品位与环境质量,吸引生产要素与农村人口向中心镇集聚。全面落实省关于对中心镇实行资金扶持、用地倾斜和下放审批管理权限等一系列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中心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落实投资立项、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权限。优先安排中心镇建设用地。大力拓展中心镇建设资金渠道,凡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旧区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及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等,全额留给或返还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除上缴国家或返还村集体部分外,其余返还或留给中心镇专项使用。

4、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建制镇镇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准予落户,在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这项政策在具备条件的镇可逐步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及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建立健全镇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加快镇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基础建设,积极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就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对失地农民及农民贫困户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各镇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优惠措施鼓励镇域范围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招收一定比例的当地农民就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六、加强体制创新,加大对镇级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

1、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扩大镇级经济管理权限。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审批的项目,一律取消审批。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原则,凡各县级市、区原有的以及由省、市下放给各县级市、区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应逐步下放到具备相应条件的镇。对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以外的一般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除重点地段、重点项目外,对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仓储项目,以及符合规划的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各市、区规划部门委托镇办理。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小型建筑施工许可,由镇办理。对各镇新上的没有“三废”排放工业项目的环保事项,由各市、区环保部门授权镇环保所审核。凡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发照,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审工作,由镇工商所负责。

2、建立激励型财税体制,增强镇级经济发展动力。各市、区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税收属地征管和分税分成为基础,向镇级倾斜为主,确定基数和增长目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分类管理,有利于镇级经济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市区及近郊镇可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市与镇按税种或比例分享,超过增长目标部分向镇倾斜;一般镇可实行确定基数和增长比例,超收部分原则上全留给镇;对财政不能自给镇的补贴,要与该镇财政收入增长挂钩,在保基数的基础上对超目标增长的镇适当多补。为充分调动村级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村新引进的企业所上缴税收(属各市或区收入部分)可在一定时期由镇按一定比例安排给村。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协调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各市、区财政安排的农业、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等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对镇级有关项目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中心镇和边远镇的支持力度。在镇级范围内所收取的各项规费,凡涉及到镇级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管理的,原则上全部返还或留给镇使用。

3、改革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镇级经济发展。各市、区要根据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努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向优势产业集中。允许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向企业或种养大户出租、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企业经营。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或外资、民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连片租赁、承包集体耕地,并优先吸收当地农村劳动力作为农场工人。各市、区要科学合理规划工业用地,尽量利用非农、林用地发展工业,优先落实重点项目和中心镇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成规模开发工业或商业用地,并可自行招商引资,在落实具体项目时,可直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给实际用地单位,不作土地转让处理。在镇级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用地的土地价格,参照同一地价级别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下限执行。企业和农村居民点搬迁等将原建设用地复垦作耕地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允许置换等面积相应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免缴相应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对提高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建设的多层农村居民公寓、农村居民新村,由所在市、区给予规划费补助和减免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持。

4、加大金融信贷对镇级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尽快改变部分镇没有商业银行网点的状况。金融部门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应加大对镇级经济的信贷扶持力度。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作用,增加对民营经济和农业的小额贷款。鼓励企业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七、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镇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坚持科教兴镇,切实加强农村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工作。专业特色经济较发达的镇要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重点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科技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适用技术专利,保护专业镇的技术专利。完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网络,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科技服务实体,构建区域性、专业性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积极建立支撑镇级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和信息中心等,为发展镇级经济提供研究开发、物流、电子商务、ISO认证等科技服务。各级政府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镇村撤并调整,继续加大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学校危房改造的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适当加大对镇的教育投入,减轻镇级财政在教育方面的负担。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不断完善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和文明村创建力度,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基层文化繁荣。

2、完善镇级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全面推行以政府牵头组织、以保大病保住院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7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90%.根据经济条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落实市、县、镇三级财政的按比例扶持补助,全面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农民就医难的问题。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老区、贫困村发展的决定》(江发[2003]4号),扶持老区和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贫困村的发展,帮助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大力实施智力扶贫、科技扶贫和就业扶贫,落实各级财政的扶贫专项资金,增强贫困村、贫困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力争3年内实现村解困,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5年内基本实现户脱贫,贫困家庭年人均收入提高到2500元。在实行扶贫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市(区)、镇、村三级“返贫”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弄虚作假和大面积“返贫”现象。大力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力争3-5年完成全市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

3、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正确处理镇级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和生态工程建设力度,建设镇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并将排污费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治理污染。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污水处理设施,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交付污水处理厂作为经营收入。大力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加强镇的环保执法,严格限制污染项目上马。

八、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镇级经济工作新局面

1、进一步加强对发展镇级经济工作的领导。各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镇级经济工作的具体指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检查督促发展镇级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解决镇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直和各市、区有关部门要把支持镇级经济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服务,结合部门职能抓紧制定支持镇级经济发展的具体工作措施。

2、切实加强镇级领导班子建设,为镇级经济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镇领导班子结构,提高班子中熟悉经济工作的领导成员比例,选准配强镇党政正职领导。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减少因为干部频繁调动造成的工作不连续和短期行为。对任职满五年以上、任职期间经济实力较强和发展速度较快,以及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镇党政正职领导实行高配,市委根据各市、区的具体情况分配高配职数。

3、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各市、区要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不同类型镇经济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促进镇级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修订完善《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以镇级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和农民收入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先进市(区)给予表彰,对经济增长快、效益好的镇及其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激励镇级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市、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奖励办法,适当加大激励力度。

2004年6月17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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