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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台《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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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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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在征地报批前,应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作为征地补偿准备金足额预先存入专户,以确保征地批准后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办法》对征地补偿金缴纳范围和标准,账户设立及缴纳方法,费用拨付、使用和监管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谁收取土地出让金谁支付征地补偿准备金”这一原则,并将征地补偿准备金到账凭据列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进一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办法》指出,政府确定的城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缴入准备金专户;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经营性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从土地储备运营资金中统筹解决,并缴入准备金专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准备金,由用地单位按要求缴入准备金账户。

为确保征地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公众监督,我市在严格执行征地工作中的“三公告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启用征地信息查询系统。通过烟台市政府网站、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胶东在线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窗口,市民可以查询1999年以来全市1272批次征地卷宗的所有征地批文、征地公告书等内容,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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