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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草案:公安机关可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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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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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公安机关、妇联等主体也可代家暴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当天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中国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草案的一大亮点,但部分委员提出,草案初次审议中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草案二审稿作出若干修改,例如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由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等。

此外,草案二审稿修改了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将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同时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人群的保护,增加了关于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救助遭受家庭暴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义务的规定。草案同时还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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