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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三府〔2015〕1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9-26

施行日期:2015-09-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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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安置房的购买、分配达到合理统筹的管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在指定棚改计划承建项目以外,另行集中购买商品住宅以解决被征收居民住宅差异化需求而收购用于实物安置的住宅房。

第四条 对安置房的购买和分配进行管理和监督,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安置房的购买和分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主要职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各区政府负责依据各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可行的安置房需求计划。

(二)市棚改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安置房的需求计划、拟制安置房的购买方案、组织安置房的采购、分配工作等;

(三)市物价局负责对安置房的购买价格进行审核。

(四)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购买安置房的资金进行审查监督。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置房购买、分配等统筹工作,实施动态管理。购买安置房首先应考虑拆迁居民的安置意愿,尽量满足居民的合理安置需求。安置房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先签订协议且按协议规定搬迁的业主,在分配安置时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六条 改造主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拆迁区域居民的意愿,制定详细、可行的安置房需求计划,报市棚改办进行审核。安置房的需求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本区域每户被拆迁居民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住房的面积及修建的时间、属外来人员还是本地人、安置的意愿等;

(二)所需安置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户型、数量等;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补偿协议汇总;

(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情况汇总;

(六)被补偿人安置意向汇总;

(七)项目具体的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棚改办对安置房的需求计划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需求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审核通过的需求计划,由市棚改办汇总并结合项目征收补偿的具体情况,制定安置房购买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各项目具体的情况汇总(其中包含安置房需求计划的内容);

(二)各个项目具体的安置区位;

(三)总共所需安置房的套数、户型及面积;

(四)各项目具体的安置房分配方案;

(五)购买价格及所需的资金数额。

第八条 市棚改办将安置房购买方案及相关文件,报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要求着手落实采购房源的实际工作。

第三章 采购价格

第九条 市棚改办对我市天涯区、吉阳区、海棠区、崖州区四个区域范围内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6个月内所有的商品房成交价格进行分区统计,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计算出近6个月内每个区所成交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将每个区成交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作为所在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条 将统计出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报市物价局进行价格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其作为安置房购买价格的参照标准。

第十一条 购买安置房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标准来进行,并综合考虑建设设计施工标准、地段、楼层等综合因素,最后成交价格以合同为准,但最终成交价格相对于参照价格上浮不能超过5%,下浮不能超过30%。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在全市范围内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作为安置房房源。具体的安置房采购方式,依据当年三亚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实际编制的安置房房源采购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在确定安置房房源的中标人后,以中标价作为签订购买协议的价格。竞得人、招标人现场确认面积及套数,若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则以实际为准,若面积误差超过3%的,则取消竞得人资格。

第十四条 竞得人与回购人签订购买协议时,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房户型、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房屋购买合同则由被拆迁居民与竞得人另行签订购买,但购房户型、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等需以回购人与竞得人签订的主合同为准。

第五章 采购要求

第十五条 安置房房源的选择应充分尊重被拆迁区域居民的意愿,根据被征收区域的拆迁户的实际拆迁面积与拆迁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来确定具体的户型、楼层、面积。安置房源所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合格的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户型主要为2-3居室,建筑面积在60至120平方米不等的住房;

(三)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核准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四)达到直接入住或装修即住的条件,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房屋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七条 房源提供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六章 房源分配

第十八条 市棚改办委托取得国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二级或以上的专业估价机构,综合考虑房屋楼层、朝向、景观等因素,将每一种户型的安置房独立作为1个序列,分等定级。

市棚改办受理改造主体安置房申请后,在核定的安置房需求数量基础上,按照不同等级混合搭配的原则上浮一定比例,以项目为单位分拨给改造主体。

第十九条 改造主体严格按照市棚改办审查通过并予以备案的安置房具体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安置房分配工作。

(一)改造主体在分配安置房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二)被补偿人选房先后顺序按照综合评分的高低确定,综合评分应当以签订补偿协议、交房及搬迁时间等作为评定因素,具体细则由改造主体自行制定。

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协助市棚改办做好被补偿人的档案资料管理及安置审核工作,杜绝重复安置补偿。

第二十条 被补偿人有权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3%。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3%的部分,由被补偿人按中标价补缴,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结算金额由被补偿人存入市棚改办指定账户。

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总和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以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给被补偿人,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棚改办在完成安置房分配后30日内,将分配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安置房总量统计(含各种户型的分类统计)、各安置房对应的取得人、安置房分配总结报告。

未分配的安置房重新纳入剩余可利用房源中。市政府可根据安置房分配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剩余可利用安置房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8日印发的“三府〔2015〕4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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