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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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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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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印发《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引导和规范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共31条,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长根,就《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原则、安全运营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解读。

王长根介绍,现代有轨电车是城市地面中等运量的轨道快速公交系统,对淮安来说是一种新型公共交通方式。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规范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我省也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市有轨电车自开工建设以来,就把规范有轨电车运行制度予以同步考虑,目前正在进行多车全线循环联跑等联调联试工作,实践中已经发现诸多影响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问题,如管理主体职责不明、机动车占用轨行区域、行人闯红灯横穿轨道、市民在轨道上散步行走等安全隐患问题,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保护问题等等。“出台《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和规范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提升淮安城市品位,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学习借鉴苏州、南京等地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管理办法》规定,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电车优先、规范有序、安全便捷、区域协调的原则。”王长根指出,所谓电车优先,体现在有轨电车相对于其他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借道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规范有序,体现在明确了有轨电车服务规范、服务标准、运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安全便捷,体现在《管理办法》对有轨电车运营安全作了重点规范,明确了具体的措施;区域协调,体现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保护等职责。

“保障有轨电车正常安全运营是《管理办法》制定的重点内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王长根逐一解读这四方面内容。一是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二是对有轨电车行车规则、运行速度作出规定,明确有轨电车正常运营时,在双轨、双向路段右侧行驶,在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四十公里。三是对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保护作了规定,明确在有轨电车线路范围内施工,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及设施设备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措施。四是对行人行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强行上下车,不得擅自进入轨道,不得在车站、车道等相关区域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

现代有轨电车常识

现代有轨电车是以城市道路为基础,主要在地面敷设轨道(不影响社会车辆通过),采用电力牵引的低地板有轨电车,以部分独立或完全共享路权形式、人工驾驶、信号优先控制方式运行,运输能力介于传统公共汽车和轻轨之间的中等运量城市地面快速公交系统,具有编组灵活、载客量大、安全舒适、快速便捷、节能降噪、高效灵活、形象美观等特点。同时,现代有轨电车建设周期短、节省投资、运营维护成本低,环境适应性较强,具有低碳生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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