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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拟设“后悔权”20天内反悔全额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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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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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国务院:保险法修改有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市场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险立法有必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二是加强保险法治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必然要求。在国务院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转变,取消了一批事前审批事项,需要相应在保险法中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三是强化监管,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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