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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部门: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1-18

施行日期:2014-11-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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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民主法治建设理论,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履职知识,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要处理好本单位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与常委会工作时间有冲突时,原则上应服从于常委会工作安排。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一年内无故连续缺席两次以上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前,组成人员应积极做好审议发言的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议事规则等规定。

常委会审议议案时,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要认真参加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及其他活动。在参加活动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常委会反映,通过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注重倾听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并实事求是地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保密规定,严守国家机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在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切实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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