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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六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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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8-26

施行日期:2014-08-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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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加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做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中心”),依照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三条 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建设工程化研发平台,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中心实行企业申报制度。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 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只建立一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

(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任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五)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形成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建立市级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在某—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鲜明的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熟练工人。

(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中心的运行。申报年度前三年年产值超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3%以上。

(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

(七)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六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六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市科技局,县区企业由各县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

(二)申报书受理后,市科技局组织初步审查和筛选,在调研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并经研究确定后,市科技局发文批复,并授“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享受六政办〔2014〕31号文的当年奖补。申报单位填写《六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三)申报单位根据与市科技局签订的《六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正式启动实施中心建设。《六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中心可采用与依托单位一体化的核算形式,并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但不干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 中心建设资金以单位自筹为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为其提供的资金、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联合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共同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发挥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四条 中心建设期为三年,每年年底前应将中心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对照《六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撰写验收报告,并提供中心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系列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如:成果、专利证书等)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对中心建设期内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市科技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内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六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一次对中心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于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六市科〔2009〕3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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