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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发布部门: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7-23

施行日期:2014-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积极引进重大资金、项目、高端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等,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兴办企业或者直接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本市友好的;

(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区县、各部门以及中省属驻铜各单位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铜川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被推荐人单行材料一起报市外事办;

(二)市外事办在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推荐单位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作出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四)对决定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第五条 铜川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由市长签署。

第六条 铜川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免费游览铜川市内相关景点;赠阅《铜川日报》;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铜川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收集他们的工作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八条 铜川市荣誉市民有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经市政府研究,可撤销其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8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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