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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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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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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日前阳泉市出台《阳泉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阳泉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具体包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按政府职能要求其他事宜向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6类。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暂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政府购买服务在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暂行办法》还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绩效评审与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要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监察、审计、民政、工商管理等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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