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自贡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3〕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4-23

施行日期:2013-04-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继承和发扬传统医学,加强我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名中医是指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 市名中医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名中医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市名中医的推荐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二)热衷中医药学,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三)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运用中医药技术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急重症疗效独特,在国家、省或市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无私传承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具有良好医德、热爱中医药学、有较高水平的临床人才并取得成绩;

(五)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推荐和评选: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尚在处分期间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近五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受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四)近五年发生过医疗事故的。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安排,由市政府发布市名中医评选的相关信息。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组织实施本辖区、本系统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推荐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自贡市名中医推荐审批表》;

(二)被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本专业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近五年《年度考核表》;

(六)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包括《自贡市名中医评选标准》自评表和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医风、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主要情况介绍;

(七)各区县政府或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八)被推荐人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或著作、科技立项、获奖证书、开展师承教育情况等。

第十条 市名中医评选按照单位推荐、部门审查、专家评议、民意调查和逐级公示的程序进行。

各区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组建推荐评选机构,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提交市名中医评审委员会。

市名中医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人选的条件、业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遴选出候选人。

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候选人的事迹简介,组织开展公众投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市名中医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并参考公众投票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候选人中评选出不超过10名拟命名人选。

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拟命名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命名人选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名中医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组建市名中医评审委员会。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市名中医评选、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尊重市名中医,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为其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市名中医的作用。

第十四条 市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努力保持荣誉,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和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原则上每三年应培养两名学术继承人。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名中医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同时,应将名中医开展的师承教育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市名中医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出国(省)定居、离岗不再执业、去世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市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政府委托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名中医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经核实确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自贡市名中医”称号的,经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自贡市名中医”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区县级名中医评选实施意见,评选和管理本地区名中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