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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问责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孝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15

施行日期:2014-01-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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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率、效益、效果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行政效能问责,由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实施。

第五条 行政效能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对等、违责必究,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及方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行政效能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政务活动中因主观过失造成失信毁约等,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五)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六)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拖拉延误,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七)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管理相对人办事难度的;

(八)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不提供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行政服务的;

(十)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十一) 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

(十二)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

(十三) 对有关行政服务的投诉、举报应受理、查处而不受理、不查处的;

(十四)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活动中 ,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的;

(十五) 单位负责人发现本单位存在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十六)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七) 其他影响行政效能 ,需要问责的。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行政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行政效能问责情形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 ,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行政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效能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影响行政效能的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具体责任区分参照《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

(二)行政监察机关日常监督中发现的;

(三)相关机关移送的;

(四)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报道;

(五)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投诉、检举、控告和掌握的其他案件线索,可根据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反馈行政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行政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机关作出行政效能问责决定。

行政监察机关办理的行政效能问责案件,对需要实行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可直接作出行政效能问责决定;对需要实行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行政监察机关可提出问责的建议,送交或提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作出行政效能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作出行政效能问责决定前,问责决定机关应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效能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行政效能问责,应当制作《孝感市影响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并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效能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受到错误行政效能问责的,由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失的,在公布问责决定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四章 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行政效能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行政效能问责2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行政效能问责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被效能问责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笫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问责结果运用由问责对象所在单位或问责决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并将办理结果抄送行政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4年1月15日施行至2017年1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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