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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3〕1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08

施行日期:2014-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行业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各地每年1月中旬前对辖区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宣传、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规划、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

第九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作为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

第十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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