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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3〕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08

施行日期:2013-1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规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开金办)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共同做好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一)市财政局按照贷款年度余额的5%安排的专项财政性资金,该项财政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国开行支付的代理费。由参与贷款的国开行按照协议约定每年向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支付的中小企业贷款代理费;

(三)按照《宜昌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章程》由企业缴纳的会费。

(四)按照《宜昌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由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

(五)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

(一)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贷款企业调查、贷款申报、项目评审、落实担保及贷后管理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集合贷款年度余额的1%计提和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经批准,用于对国开行贷款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过桥资金周转。

(三)按照《宜昌市中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的约定,对出现还款风险的贷款项目进行风险分担和补偿。

第六条风险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设立专户管理。

(一)市助保金管理中心在国开行开立专户归集各项风险补偿金,由国开行负责对专户进行监管。

(二)市财政局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将各项资金存入专户。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规模未达到5000万元且低于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开行贷款余额的10%时,仅能用于偿付国开行贷款本息;风险补偿金超过5000万元或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开行贷款余额10%的部分可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在用款企业未能及时足额偿付国开行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和国开行追偿后仍不能完全覆盖应付贷款本息的,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或国开行向市政府提请由风险补偿资金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偿,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国开行直接从风险补偿金账户扣收补偿金。

第九条除偿付国开行贷款本息外,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使用风险补偿金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资金的用途及理由,经市财政局、开金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国开行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开行中小企业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剩余风险补偿金归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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