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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20

施行日期:2014-01-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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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治,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城区土地储备,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供应的原则。

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国土储备中心承担城区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

市财政、住建、城管执法、审计、监察、规划、房管(房屋征收)、城投等部门及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区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

(一)制定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

(二)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

(三)审议、决定土地储备、开发整治方案;

(四)审议、决定年度土地收购、整治、储备资金预算和拨付规模;

(五)解决土地储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

(二)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整治和供应方案;

(三)对储备土地进行调查和权属登记;

(四)组织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

(五)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供应;

(六)承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

(一)制定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操作规程;

(二)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三)审核拨付土地储备前期经费、宗地收购费用、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等资金;

(四)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房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一)负责确定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负责具体实施对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

(一)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做好规划衔接工作;

(二)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储备中心)提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出具储备土地规划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四)承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

(一)编制土地储备控制区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与储备土地相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办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效能监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国土储备中心

(一)编制并实施土地储备、净地整治、供应方案;

(二)筹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具体负责对土地收购及开发整治成本进行核算,组织实施净地整治工作;

(四)负责土地储备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承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履行城市建设融资职责,参与拟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依据土地收储规划,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用于债务平衡地块净地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支持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其职责,参与做好净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城投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储备规划应当包括一定时期(5年左右)内城区储备的总量、结构类型、区域分布、分期储备方案等。

对拟进行储备的特定区域,应当划定土地储备控制区。对土地储备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性质、用途及利用现状。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财政、城投公司,根据土地储备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二)依照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的工业用地;

(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未利用地;

(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二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 收购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储备中心对收购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市规划部门下达需收购土地的规划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三)市国土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四)市国土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储备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市国土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收购价款;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后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储备中心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划,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出具拟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储备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国土储备中心提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协调组织实施征地补偿与安置;

(五)征地补偿与安置完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用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涉及地上房屋已登记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国土储备中心按照城市规划用途或储备用途,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编制储备土地净地整治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分管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前期净地整治后,市国土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后,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使用土地。对不按规定用途和开发时限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直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纳入土地储备。

第六章 净地整治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净地整治,是指市国土储备中心依法对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房屋征收、土地平整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宗地土地储备净地整治预算及土地储备净地整治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资金预算方案,经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审批,作为年度土地储备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净地整治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土地开发融资权拍卖”和“毛地净卖”等整治方式,降低土地储备净地整治成本。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净地整治成本包括:

(一)组织测绘、钉桩、勘界、规划、地上物评估、中介咨询、公告、委托调查、施工设计等前期费用;

(二)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费用;

(三)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费、围墙施工费、地下管网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

(四)净地整治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裸山治理、裸土覆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

(五)净地整治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招标、咨询、工程监理、土地管护等费用;

(六)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七)不可预见费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属财政投资的净地整治工程招标项目,依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属净地开发整治中标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净地开发整治的项目,中标单位参与土地竞买在缴纳保证金时提供的宗地开发预决算,可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中标单位竞买该宗地成功的,需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对国土储备中心提供的净地整治项目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净地整治资金拨付到储备中心,再由储备中心支付到净地整治中标开发单位。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净地整治完成后,由市国土储备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加强对土地储备净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国土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机构的贷款(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收入的其他资金;

(五)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零星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储备。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及宗地预算,及时核算并拨付土地储备资金,确保土地储备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日常业务经费(包括办公费、中介服务费、接待差旅费用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收储工作需要核定拨付到国土储备中心,用于日常业务开支,按宗地、按月报财政部门核销,不足部分及时补充。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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