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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08

施行日期:2014-04-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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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质量兴市战略发展纲要(2012-2020 年)的通知》(黄政发〔2012〕39 号),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3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 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 级(90 分及以上)、B 级(80-89 分)、C 级(60-79 分)、D 级(59 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 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提出、确定。每年12 月31 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下年度质量目标、措施,报市质量兴市办公室、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质量兴市办公室汇总各级、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质量兴市行动计划、质量兴市考核目标和要点,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下发。市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质量兴市考核目标和要点,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依据年度质量兴市考核要点及考评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 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兴市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区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平时掌握情况对各级的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相关评分经市质量兴市办公室汇总后,初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兴市办公室于3 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 级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 级的,相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 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兴市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级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辖区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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